您现在的位置:平坝区招商引资网 > 投资环境> 优惠政策 > 正文内容

安顺市鼓励酒店业投资办法

来源: 时间:2013年09月06日 作者: 点击数: 字体:

        为深入推进全市旅游业发展,加快星级酒店的新建、改造和扩建,促进酒店业上档升级,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及省鼓励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
  (一)在安顺市辖区内投资并开工建设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在安顺市辖区内对现有酒店、招待所等建筑物改造升星、扩建达到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适用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取得的新建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项目,且获得酒店建设用地后15年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安顺市辖区内对现有酒店、招待所等建筑物改造升星、扩建达到三星级及其以上标准的酒店项目。
  三、适用条件
  (一)按时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酒店的,按建设酒店的星级标准享受鼓励政策。
  (三)规划用地性质为综合类的(含酒店等),仅按所建酒店的房间数进行奖励,不再享受土地净收益返还政策。
  四、鼓励政策
  (一)新建星级酒店项目的鼓励政策。
  1、凡投资酒店业建设项目,达到并评定为三星级的,酒店项目用地的土地净收益的市县(区)两级留成所得按60%奖励(返还);达到并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项目用地的土地净收益的市县(区)两级留成所得按80%奖励(返还);达到并评定为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项目用地的土地净收益的市县(区)两级留成所得按100%奖励(返还)。同时,达到并评定为三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5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四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10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五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15000元给予奖励。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该项目用地市级分成所得的土地净收益,按100%对项目所在县(区)进行补助。
  奖励(返还)程序为: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地面二层建设,兑现奖励(返还)标准的40%;正式通过星级评审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返还)标准的60%。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后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从开工建设之日起,五星级酒店建设竣工期限为3年,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建设竣工期限为2年;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星级评定期限为酒店开业后3年之内。酒店项目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的不予奖励。
  2、新建三星级以上的酒店项目,通过项目规划设计审批后,所涉及《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按收支两条线先收后返的方式执行,是差额拨款的单位其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后再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返还收取费用的50%,是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酒店开业经营后2年内,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先收再按50%的比例返还。
  3、凡新建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业项目,自酒店开业之日起5年内企业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均按50%的比例列支奖励企业。
  (二)改造升星、扩建星级酒店项目的鼓励政策。
  1、凡扩建新增的客房及改造升星的客房,其中达到并评定为三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2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四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3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五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5000元给予奖励。
  2、改造升星、扩建星级酒店项目,除法律、法规不能减免外,市级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应缴省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3、改造升星、扩建星级酒店项目,市、县两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财政贴息支持;从改造升星、扩建投入使用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列支奖励企业。
  五、其他
  1、原签约项目按签约时的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1)享受过用地优惠政策的项目;
  (2)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享受过我市改制企业政策的项目;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酒店项目;
  (4)享受过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未执行完的项目。
  2、酒店项目建成后,如不能达到和评定为设计的星级标准,则按酒店实际评定的星级执行鼓励政策。
  3、黄果树管委会和龙宫管委会所辖的酒店建设项目不在本办法之列,其优惠政策由管委会与投资商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4、本办法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及奖励由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安顺市鼓励酒店业投资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1月25日废止。在原政策废止至本办法下发期间,在安顺市投资新建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项目和改建、扩建及升星酒店项目的奖励(返回)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商议申请,经市、县(区)两级政府商议后决定。
  6、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办法适用期5年,自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来源:投促局  编辑:龙海瑶

[打印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