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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3年11月16日 作者: 点击数: 字体:

平坝县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快捷的招商引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提升行政效能,更好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坝经济大跨越、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受理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事项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一口咨询、受理,实行全程式代办服务。

  第三条 代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工作扎实的同志组成。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由代办服务中心一口咨询、受理、全程跟踪代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等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打造高效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更好地服务。

第二章 代办范围

第五条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省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延伸代办服务。对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从投资者在平坝签订投资合同开始,直至项目投产开业,均可由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咨询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申办内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申报人的权利、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投资者答疑解难。

(二)办理本级政府权限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跟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能效、消防等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登记等审批手续;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协助办理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章 代办程序

  第七条 委托。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省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投资者自愿委托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手续,须签订委托代办授权书。

  第八条 受理。(一)审查材料。代办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进行认真审查。(二)收转材料。材料审查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预审,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三)建立档案。对报批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要备存一份相关材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 办理。对部门单独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受理后,引导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对需多个部门办理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受理并报告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由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组织联审联办。办理程序如下:项目申请人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代办服务中心制定项目办理流程;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召开有关部门联审联办会议;有关部门签署项目办理承诺责任书;承办部门搁置前置、同步审批,限时审批,统一送达。对需报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招商引资部门,责成相关窗口落实专人代办或全程陪同办理。

第五章 代办要求

  第十条 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代办。各乡镇(街道)、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县工业经济和贸易局等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要及时将签约项目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代办服务中心,以便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提前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县督查督办局、县纪委综合室要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办理程序、时限进行审定,务必做到最精简。联审联办中涉及到的单位(包括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参加联审联办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凡未按要求出席联审会议或在办理过程中超时审批的,应说明原因,否则均按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者或委托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要真实准确,不得伪造;项目必须符合平坝县发展的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代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办理代办事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宴请、礼金等,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章 投诉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代办质量,提高代办实效,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设立投诉监督电话0853—2280518,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事项的投诉办理。审批部门出现“缺席”和“超时”现象的,或被投诉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快给予办理;对符合平坝发展政策,暂时不具备审批条件的事项可采取暂缓办结的办法,允许其先运行后办结,待其条件成熟后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对确实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违反平坝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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