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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7日 作者: 点击数: 字体:

 

平坝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平坝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黎阳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黔中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三条 项目接洽。客商到平坝考察洽谈,引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报告,由领导小组会同引资单位牵头组成洽谈组,负责跟踪洽谈工作。重大项目的引进,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 项目资料审查。与客商进入实质性洽谈前,必须对洽谈的项目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项目属特许行业类的,需提供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初选址;重大项目或重要地块的选址需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确定。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符合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循环经济和各类强制性指标的有关要求(煤矿等采掘业除外)。
第七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在平坝县境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第八条  入驻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除外),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每年亩均税收2.5万元以上。
第九条 符合行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四章 合同约定
第十条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制作招商引资规范合同文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以下具体内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预审外,需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报县投资促进局审核,合同签订后报县投资促进局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由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
 
第五章 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用地的出让可根据不同的出让年限采用招拍挂方式。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应在实际供地之日起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试投产,二年内投产。若未按此时间建成投产,可按照投资协议有关条款终止协议。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约后先交纳每亩5万元土地征用费(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办土地证时再补交6万元办证费,企业最终地价以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纳税平均数计算,即: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实行零地价供地(由县财政结算后返还,下同);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0—12万元(含10万元)的,土地价格按3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7—10万元(含7万元)的,土地价格按6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5—7万元(含5万元)的,土地价格按10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在5万元以下的,土地价格按15万元/亩收取。
第十七条  在平坝县境内新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25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零地价供地;年稳定就业人数2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7—10万元(含7万元)的,土地价格按3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5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5—7万元(含5万元)的,土地价格按6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3—5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价格按10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在3万元以下的,土地价格按11万元/亩收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企(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等新建工业项目,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引资者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企业类别
  
奖励(企业投产以后按到位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    
限额/万元
世界500强
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或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
3
300
国企(央企)
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2
200
引进外资、
上市公司
实际利用外资1.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或2000万美元及以上
1
100
回归企业
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县外企业
奖励对象为引进上述项目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对实际投资额或实际利用外资到位情况进行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在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企业与申请填报的情况是否相符。
2、实际投资额与审批确认的投资额是否相符。
3、是否达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欺瞒行为。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
1、由项目单位(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原则上所提供材料为原始凭证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2、对达到合同约定的企业,由领导小组提出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联系制”。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坚持用“五个一”抓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即一个项目、一套方案、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套督查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一站式”办公。由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协助投资者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只要申报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本级各类手续,需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对口上报,并跟踪办结。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中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平坝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龙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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